您好,欢迎来到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协同发展中心 ! 现在时间:
政策信息
政策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信息 >> 正文

12月1日起 川渝税务统一159种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

文字: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7日  浏览次数:

近日,重庆市税务局、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制发《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明确自2023年12月1日起,在川渝地区执行新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用一套标准和流程。

推进税务执法协同是深化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川渝税收营商环境,保障两地纳税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川渝地区在经济发展、税源情况、执法环境等方面具有较高相似度,具有进一步细化明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基础条件和现实需求。”重庆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宋彬表示。
川渝税务部门制发的《实施办法》,与新的《行政处罚法》相衔接,在总则、适用规则、监督管理、附则等4章28条里,细化明确了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首违不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的适用情形和执行标准,为税务执法人员提供精确指引。
《执行标准》系统梳理了税务登记类、纳税申报类、账簿凭证管理类、发票及票证管理类、税款征收类、税务检查类、纳税担保类等7类53项税收违法行为的159种执法情形,细化考量纳税人状态、违法金额、违法次数、改正期限等情节要素,按档划分违法程度,明确每个档次罚款金额上下限,精确量化处罚裁量金额,最大限度压缩裁量空间。
川渝税务部门在《实施办法》《执行标准》里,进一步明确执行口径,以预设案例的形式,明确可能产生理解歧义的5项处罚规则,并引入集体审议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从制度上避免执法人员对“减轻、从重”处罚的随意适用,从流程上加强对裁量权行使的监督。
同时,川渝税务部门在53项税务违法违章事项中,根据“改正情况”“发票数量”“税款金额”等因素,设置计算公式,将45个事项裁量标准量化。
“我们正在研发川渝特色行政处罚裁量智能辅助模块,将其嵌入核心征管系统,实现相关数据自动抓取、重点事项智能提醒,系统自动计算罚款并一键生成,减少人为干预,避免人工计算误差。”宋彬介绍,对于部分逾期纳税申报等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违法违章行为,部分简易程序处罚及符合轻微违法“首违不罚”的事项,纳税人也可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上自助办理,进一步降低办税成本。
处罚不是目的,规范才是根本。川渝税务部门制发的《实施办法》《执行标准》,在保证法律“刚度”、坚持执法“尺度”的前提下,积极释放执法“温度”。
“我们对29项税务违法违章行为,创新性增加‘纳税人遵从度’考量要素和情节标准,包括违法主体是否改正、改正态度是否良好、纠错效果是否彻底等,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和主动纠错。”宋彬举例,假如某公司在5年内首次发生偷税行为,配合检查调查,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100万元,根据其在检查、调查期间补缴税款占应补税款的比例,罚款分情形计算,从50—100万元不等。这意味着,纳税人配合度越高,情节判定和相应处罚越轻。
不仅如此,在《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幅度内,川渝税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税收违法违章行为适度降低了处罚标准,在《实施办法》中以专门条款的形式明确了11种减轻处罚情形,均突出了纳税人的主观意愿和纠错行为,给予其纠错的空间。“在一定条件下,为经营主体提供更加宽容的执法环境,体现罚教结合,彰显执法‘温度’。”宋彬说。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纳税人如有在《实施办法》《执行标准》施行前发生,且税务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收违法行为,将按照原规定执行,但按照最新规定处理有利于纳税人的,则可适用最新规定。


关闭

版权所有  重庆工商大学  |  苏ICP备11032101号  |  苏公网安备 320113023201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