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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人大第三次协同立法:《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文字: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08日  浏览次数:

随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深入推进,两地迎来铁路建设发展的黄金机遇,铁路运输在促进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将发挥更大作用,保障铁路安全问题显得更加重要。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已于3月30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川渝两地协同立法第三次协作


据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邓炳国介绍,本《条例》制定过程中,着眼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建立完善川渝协同、机制全面、支撑有力的铁路安全管理制度。


川渝地区铁路同属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公司管段范围,亦属成都铁路监管局监督管理范畴,同时,在安全管理上面临的问题具有一致性。

基于以上因素,两地人大共同确定将铁路安全立法作为协同立法项目,这也是川渝两地人大协同立法的第三次协作。


本着“立法文本协商起草、立法程序同步推进、立法成果共同运用、法规实施联动监督”的精神,两地人大深度协同联动。

在立法进程上,两地法规同步起草,同步提请各自人大常委会一审、二审通过,并同步施行。


控制线内不得擅自新、改、扩建


《条例》强化了建设环节的铁路安全要求,明确了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的划定和管理要求。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划划定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规划控制线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条例》还明确了铁路项目应当开展建设风险评估。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研阶段对工程本体的风险以及对毗邻建(构)筑物、其他设施的安全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报告采取相应措施。


同时,还明确了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对地方铁路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市、区(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权限加强对地方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铁路两侧各五百米内禁止擅飞无人机


根据重庆市实际情况,《条例》补充规定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一定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和限制性行为、铁路桥下空间的禁止性行为、危害铁路运营安全的行为,并设定了相应行政处罚。


比如,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的范围内放飞鸟类,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漂浮物体或者擅自升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动力伞等低空飞行物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水,危害铁路安全的,由铁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实施危害运营安全和站车秩序行为


《条例》还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营安全和站车秩序的行为:

(一)攀爬铁路线路设施设备,击打铁路行车设施、设备;

(二)干扰检票闸机或者车门开、关,强行进出检票闸门、上下列车;

(三)擅自跨越铁路线路或者进入其他禁止通行区域;

(四)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乘务室等工作区域或者设备管理、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

(五)殴打、谩骂、侮辱铁路工作人员;

(六)违反疫情防控规定;

(七)围堵列车、阻碍发车等影响列车正常运行;

(八)在禁止吸烟的列车、列车禁烟区域内使用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铁路运营安全的行为。


实施危害铁路运营安全和站车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175号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3月30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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